发布:更新时间:2011-11-01阅读:455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南安市工业学校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安市工业学校学生社团,是隶属于南安市工业学校的学生组织,由在校就读的学生组成(20人以上方可成立社团)。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条例。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四条 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且不得与《南安市工业学校学生手册》相悖。
第五条 社团接受校党政的领导,由学校学生处、团委会、学生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社团的组建与管理
第六条 发起成立新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1、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起草社团发展可行性报告;
2、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学生资质需团委会审核;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4、筹备组制定学生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选定一名在职的学生会干部为社团筹备的联络人,社团成立后选定一名学生会干部为名义会长,经常指导监督社团活动。
6、社团组建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1)热爱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无困难;
(2)热爱社团工作;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筹划能力,有较强的相关业务能力。
7、不鼓励成立与已有社团性质相近或重复的新社团。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社团的发起负责人向团委会提交申请报告;
2、申请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或胸卡,同时向校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4)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3、上述材料经校团委审查之后,决定申请社团的挂靠教研组或专业部。由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南安市工业学校学生新社团注册表》,登记表经盖章批准后,社团即成立并进入社团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一年且社团发展态势良好者,经再次审批后正式成立;
4、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社团除外);
5、社团应立即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社团管理
(一)日常管理
1、行政管理。学生处、团委会领导;挂靠单位技术指导;学生会中任名誉副会长的干部负责活动监督。
2、经费管理。
(1)日常经费管理: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 元 年以内,具体额度由学校团委会审核备案;经费来源为学校支持、会员自筹、社会资助。经费由社团领导班子管理、指导教师审核,团委审查,会员监督。
2)赞助管理:接受赞助的物品等应分别登记在册、备案。
3、场所管理。活动场地需经过后勤处、教务处、实训处批准方可使用,必要时按学校规定支付费用。如违反所在场所管理部门规定,则有可能被剥夺使用权,并纳入考核。
4、干部管理。社团必须设立一名会长、一至二名副会长、财务部、新闻部及其他必要的职能部门,各个部门总人数不超过3人,新成立社团可在会员认可的情况下由筹备小组负责人担任会长,建立一年以上的社团会长换届民主产生。
5、活动管理。活动申请程序为:提交活动申请——社团指导教师同意——团委会审核、备案。跨校活动必须提前获得学校学生处、团委会审批,审批时应提供活动合作方证明材料和参与活动的社会人士的身份证明材料。
(1)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举办社团活动时须首先向管理部门申请报批,上交《社团活动申请表》;
(3)申请举办社团活动须在一个星期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
①活动的目的、内容、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人、《社团活动申请表》;
② 涉外人员或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③ 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
④ 经费来源、组织方式;
⑤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社团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
(二)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热心本社团事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由社团组建小组进行面试;
(三)由学生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中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组建小组成员担任。任期内接受本社团会员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办法)。社团负责人不连任。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制订学期活动计划。;
(二)活动前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活动方案,并上交学生会备份。
(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四)活动后认真填写活动纪录表,并上交至学校团委会;
(五)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考评工作。
第十八条 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或社长)开展活动;
(三)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并与学期末上交至学校政教处。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每个社团都必须聘请1名或1名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教师的具体指导和督促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专长;
(三)关心学生社团活动,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
(四)有较为充足的时间,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用采取“学生聘请、教师自荐和学校任命”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一经聘用,由校学生社团颁发聘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行使一下职权:
(一)对社团进行日常活动的指导、培训。
(二)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指导学生社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四)审批社团的日常活动。
(五)活动前指导社团负责人制定活动方案,并上交至学校政教处备份;
(六)具体指导、全程参与学生社团的每一次活动;
(七)指导学生社团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
(八)审批社团的经费支出。
(九)学期末指导学生做好社团活动成果的展示、年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和学校对社团的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在期末根据指导教师的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学校团委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赞助;(利用社会资源,合法获取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
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学校团委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赞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团委会、学生会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并上交至团委会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本社团的章程进行修改,须由社团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团成员联名提出,交本社团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上交至所在年级团总支存档。
(5)社团如出现以下的情况,社团理事会应给予整顿、注销,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社团内警告、全校公示、留籍察看、取缔、改制的处理。
① 无正式的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② 在自社团成立3个月内没有组织活动;
③ 社团活动严重违背社团宗旨、规章制度
④ 社团财务出现较严重的差错
⑤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协会注册者;
(6)学生社团人员有以下行为的都属违纪行为:
① 未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② 未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③ 开展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者;
④ 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者;
⑤ 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⑥ 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⑦ 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⑧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因成员减少、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活动,并报学校团委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社团终止前,须在学校团委会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团经学校团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团委会的监督下,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团委会,未尽事宜由团委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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